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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有望实行备案制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3/8/27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6日对资产评估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明确,注册评估师经成绩合格获准注册的,应由有关资产评估协会颁发执业证书。

  草案二审稿明确,注册评估师在资格考试中成绩合格的,由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颁发成绩合格证书;获准注册的,也由有关资产评估协会颁发执业证书,并报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草案初审稿规定:“设立评估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草案二审稿将其修改为:“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发现评估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草案二审稿还通过将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记入信用档案等措施强化行业监督,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了对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暂停执业、停业的具体期限。 记者 许跃芝 李万祥  标签:草案 二审 资产评估法 评估机构 注册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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