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4月26日电 (记者 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惩治敲诈勒索犯罪,强化公私财产保护。
敲诈勒索犯罪一直是常见多发犯罪。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作出重大修改,降低了入罪门槛,将“多次敲诈勒索”增加规定为该罪的入罪条件之一,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增加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加大了财产刑处罚力度,在每一量刑档次都增加规定了罚金刑。
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下,“两高”联合出台针对敲诈勒索的新解释。解释共九个条文,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内容。
《解释》明确,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人民币,以下同)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法2000年发布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与以往标准相比,新解释提高了“最低起点”认定标准。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就此表示,“数额较大”的起点最低为二千元,虽然提高了1倍,但同期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3.2倍。此外,解释还规定,对于具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等七种情形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最低仍为一千元。总体而言,提高了打击力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