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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已拆封音像制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3/8/27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今天下午听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规定拆封的音像制品等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向大会作了汇报。草案此前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部分产品除外。草案二审稿明确了产品种类:

  苏泽林: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草案还规定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苏泽林:消费者将商品退回后,经营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限于商品价款,不包括运费。

  草案进一步强化了虚假广告的责任,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苏泽林:社会团体、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药品经营者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反法律规定发布药品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马闯 沈静文) 标签:苏泽林 退货 刑事责任 拆封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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