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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法规实施 助人者不用自证清白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3/8/1

  中新社深圳8月1日电 (刘佳玲 余安琪)从8月1日起,在深圳,当助人者和被助者发生纠纷时,助人者不用自证清白,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担负。

  在中国内地,助人者反遭被救助者误解甚至讹诈的事情时有发生,于是,当老人或受伤者、患病者等发生紧急状况需要帮助时,周边的人不敢施以援手而错过最佳救助时机的事例随之增多。《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简称《规定》)8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中国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法规,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道德问题,这也给有心做好事的好人吃下一颗定心丸。

  负责起草该部法规的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周成新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规定》的核心内容和制定依据,就是“无罪推定原则”、“责任豁免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三原则。该三原则借鉴了国外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该法律的名称来源于《圣经》中耶稣所做的好撒马利亚人的著名比喻。

  根据《规定》,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被救助人无法举证,将要承担相关费用。如果查实是诬陷的,要向救助人道歉和赔偿损失,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被救助人诬陷救助人的情况,《规定》指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经法院查证属实的,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11月,深圳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获多数市民赞成。(完) 标签:助人 刑事责任 被救 救助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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