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寝室内与同学因为小事起了争执,男生一气之下用手戳伤同学下体。7月9日,大江网记者获悉,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严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赔偿款83086.95元。
2011年12月25日晚,严某、陈某寝室因琐事发生争执,严某用双手戳陈某下体,致使陈某下体受伤。陈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支付医疗费4454.75元。2012年8月27日,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的伤情进行鉴定,认定被鉴定人陈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为此,陈某支付鉴定费800元。因严某、陈某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陈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严某的不当行为,致使陈某下体受伤,对导致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陈某作为受害人,主张严某支付赔偿款的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严某辩称陈某存在消极治疗的情形,与事实不符,且未举证,法院不予采信。陈某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过高,法院酌定为700元;精神抚慰金过高,按照其伤残等级,法院酌定为6000元。通过对原、被告举证的分析、认定,法院确认严某应赔偿陈某83086.95元。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伍建平、王渊、记者朱超) 标签:陈某 严某 下体 手戳 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