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记者从新疆公安厅获悉,近期公安机关查处一批利用互联网造谣发布破坏民族团结言论的案件,6名违法人员受到行政处罚。
经库车县公安局查明,6月28日,库车县某乡镇居民靳某与一网民聊天时散布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库车公安局对靳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经温泉县公安局查明,6月29日,网民余某在微博上散布谣言称:“博乐市近几天要暴乱,警察开枪示警。”此谣言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温泉县公安局对余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区分局查明,6月29日,乌鲁木齐市民茹某在新浪微博上发布破坏民族团结的极端言论,并在QQ群、微信上广泛传播,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水区分局对茹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经石河子市公安局查明,6月30日,石河子市某企业员工崔某、张某在新浪微博上杜撰新华社消息称:兵团多地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已导致数百人伤亡。以上二人的言论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石河子市公安局依法对崔某、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经特克斯县公安局查明,6月21日,特克斯县网民王某在QQ空间发布破坏社会稳定的谣言,造成一定程度社会恐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特克斯县公安局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件发生后,受到处罚的几名违法人员深感忏悔,主动写下悔过书。靳某说:“因为自己的糊涂行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我从内心感到愧疚和懊悔,以后我要遵守法律法规,不信谣!不传谣!”余某说:“我发布虚假信息,引起了一定的社会恐慌,更不利于民族团结,我知道错了。以后我要严格遵守网络管理的相关规定,做遵纪守法的公民。”茹某说:“我用手机发布了一些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我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深感后悔,今后我再也不做破坏民族团结的事了,也提醒网民们吸取我的教训!”(童文艳) 标签:行政拘留 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崔某 靳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