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12月19日23时许,因楼上出租房内的噪声过大,使得郭正无法正常休息,遂上楼进行劝说未果后,第二次又找到该住户张某,不料二人之间发生争执,相互厮打。期间,郭正持刀捅伤张某的左胳膊。郭海听到弟弟在楼道内厮打声后,带刀上楼将张某与张某某砍伤,被害人张某和张某某,后经鉴定均为重伤,分别为7级和9级伤残。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海、郭正无视法律,共同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两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伤害罪。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海有期徒刑8年,郭正有期徒刑6年。兄弟二人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认为量刑过重,遂上诉至兰州中院。
该案的起因是因邻里间噪声问题产生,所以与被害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应予以考虑量刑。郭正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郭正故意伤害罪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构成犯罪。补充侦查中,没有证据证明郭正手拿凶器,现场也并未见这把凶器。鉴于郭正已经先行赔付了被害人部分医疗费,请求法院予以考虑量刑。据悉,该案将择日宣判。 标签:郭正 张某 郭海 量刑 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