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5月23日电 (陈静 郭文龙)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直接获利近900万元,并分得巨额股票红利,曾任交银施罗德公司投资总监等职的李旭利因此被上海市一中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人民币。
李旭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李旭利的有罪供词是出于自愿,还是受侦查人员胁迫成为庭审焦点之一。
上海市一中院此前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担任交银施罗德公司投资总监,兼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及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间,李旭利有权参与公司所有基金的投资决策,并对蓝筹基金的股票投资具有直接决定权。
2009年4月7日,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成长基金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进行建仓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使深圳五矿证券金田营业部总经理李某,在李旭利及其家人控制的岳某、童某名下两个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工行、建行股票,累计股票成交额5千2百余万元,并于同年6月间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通过股票交易的差价获利899万余元,此外还分得工行的股票红利170余万元。
一中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李旭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李旭利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并以侦查人员使用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和询问为由,申请排除李旭利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全部有罪供述,及李旭利妻子袁某2011年9月5日的证言,并提供相关线索材料。
今日的庭审中,合议庭依法就侦查人员收集李旭利有罪供述和袁某证言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
庭审开始后,检方当庭决定对袁某2011年9月5日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予以撤回,不再作为指控证据使用。对此,合议庭评议认为,鉴于李旭利及辩护人申请排除,检察员也已当庭决定撤回不作指控证据使用,故决定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关于李旭利所作有罪供述的相关证据,辩护人出示了相关线索材料,并据此提出侦查人员是以威胁、引诱方法获取的意见。法庭通知的两名侦查人员就案件侦破和讯问李旭利的经过情况作了说明,并回答了检察员、上诉人和辩护人的发问。
检方认为,相关笔录、录音录像资料及侦查人员所作说明,足以证实不存在侦查人员威胁、引诱李旭利作有罪供述的情况。
对此,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对李旭利供述认罪过程和相关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结合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李旭利及其辩护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材料,不能证明侦查人员讯问时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也不能证明侦查人员胁迫李旭利循从引诱之词供认犯罪事实。李旭利供认的作案过程及相关细节系其自行叙述形成,李旭利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胁迫、引诱李供述犯罪事实查无实据。据此。合议庭评议决定,对李旭利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李旭利有罪供述的申请不予支持。
合议庭还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就案件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李旭利及其辩护人作了无罪辩解和辩护,检方意见维持原判,李旭利作了最后陈述。
此案将择日宣判。 标签:李旭利 辩护人 供述 袁某 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