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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中牟碾死案”的意外与不意外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3/4/1

  3月30日记者从河南中牟县公安局获悉,经过侦查、走访询问相关当事人,公安部门认定驾驶铲车致农民死亡的司机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已被刑事拘留。经法医鉴定,确认死者宋合义系因碾压导致颅脑损伤、血气胸造成死亡,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91mg/100ml,为醉酒状态。(3月30日新华视点)

  尽管这个结论与此前官方给出的“意外事故”的“初步认定”高度一致,尽管有“死者当时为醉酒状态”的剧情铺垫,但新闻背后的跟帖中,仍写满网友的“不信任”。

  理论上说,“铲车碾死农民”并非没有可能,但就此案而言,网友的“不信任”比之当地警方认定的“过失致人死亡”有着更充足的理由。从常识判断,铲车不是跑车,事发地点不是高速公路而是死者的承包地,肇事司机有着充分的预判时间和应急反应能力,发生致人死亡事故的概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更要看到,肇事司机王某为河南省弘亿国际农业科技公司员工,其行为代表着公司行为,而该公司正因征地问题而与死者宋合义等几名农户之间产生纠纷。利益冲突之下发生的这起充满诡异巧合的“碾死农民”案,显然无法仅用“过失”来解释。

  网友的“不信任”,还源于警方的认定缺乏必要的程序公正。对于这起已经进入公共视野,且引发汹汹民意的恶性案件,当地警方应以最大的信息公开和充分的细节披露,以回应舆论的质疑。但显然,当地警方并没有做到这一点,这也使得案件本身的认定充满瑕疵。

  显然,这起事件还涉及第三个主体,即当地政府,并且当地政府与名为农科技公司实为开发商的弘亿公司之间存在着隐秘的利益关联。也正因为如此,当地政府从一开始就失去了公正性和中立性。案发仅一天时间,中牟县委、县政府即发布声明称,“经初步调查,这是一起意外事故”。法理而言,政府对刑事案件的声明并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但在现实中,这样的官方表态往往比法律更管用。

  对于此案,当务之急是启动上级调查或异地调查,以程序公正保障结果的公正与公信。这并非是对当地政府和当地警方的不信任,而是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必须。“开发商碾死农民”不是第一起,也很可能不会是最后一起。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有些开发商的疯狂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如果犯罪的成本是如此之低,如果罪恶得不到惩罚,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生命都会“意外”消失,那么开发商的铲车会更加疯狂。 (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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