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生育上有何特别规定?
答:2009年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国务院侨办发出《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对涉侨计划生育政策做出规定:
1、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中国内地生育,如所生育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国内地再生育子女。
2、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该子女拟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按其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3、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已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在中国内地可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父或母原户籍地办理落户。
4、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归侨的中国内地居民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可在中国内地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
2011年9月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出台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规定,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予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
(摘自:《福建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