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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十类”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需赔偿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3/3/17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十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申请赔偿可获法院支持。

此次发布的“十类”案件,大多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湖南高院提醒,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要赔;店内用餐摔倒受伤,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店主要赔;酒店顾客按酒店指引停车,晚上被盗,酒店如不能证明自己对顾客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要赔;美容店消费卡在合同期内“被失效”,美容店老板“跑路”的要赔;商品房延迟交房且交房不合约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要赔;乘客乘坐客车因驾驶员操作因素猛然颠簸致乘客车上受伤,承运人要赔;假兽药致塘鱼死亡,生产者和销售者要赔;胎儿先天疾病被漏诊,医院因过错要赔;安装GPS后车辆被盗,违反服务合同且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要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否则商家也要赔。

湖南省高院提醒,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除了提起诉讼外,消费者还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或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还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同时,法院提醒,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要注意保存消费凭证,包括发票、保修卡、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对于侵权类案件,还应当保存有缺陷的产品及受损证明如医院诊断书、鉴定或被破坏财产的价值证明等。 (记者陈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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