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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富源致17死煤矿事故12名官员受处分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3/6/29

  常务副县长等12官员被警告、记过处分

  27日从云南煤监局了解到,曲靖市富源县上厂煤矿致17人死亡的“12·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已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5月15日省政府以2013-2102号文进行了批示。事故调查组认定,上厂煤矿一号井“12·5”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同时建议,7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2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建议责成曲靖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常务副县长等12名官员被处分

  去年12月5日13时左右,曲靖市富源县上厂煤矿一号井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7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19万元。

  13时左右,胡国昌、黄国庆在未撤出20212采面作业人员情况下,违章放炮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83吨,瓦斯量3862.43立方米。事故直接原因是20212补巷掘进工作面位于地质构造带,属于瓦斯应力集中区,煤矿未采取防突措施,擅自打开密闭,放炮作业,诱发煤与瓦斯突出,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调查小组明确了这次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包括上厂煤矿矿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陈优龙在内的7人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富源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段宏波等12人被建议给予记过、党内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建议责成曲靖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矿企被罚3500余万元

  建议给予上厂煤矿一号井带班副矿长张主志1万元罚款,建议给予生产副矿长陈文元2万元罚款。该井停产期间违法组织生产,经查,2012年9月1日-12月4日,该井共生产原煤3.1467吨,销售收入793万元。建议没收该井违法所得793万元,并处以非法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2379万元。该井未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且20212下顺槽补巷掘进工作面没有进行瓦斯预抽、未设置瓦斯传感器、违规串联通风仍然组织生产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由云南煤监局没收上厂煤矿一号井违法所得793万,并处罚款2709万元。建议对上厂煤矿一号井实施兼并重组。在实施重组过程中,颁发证照部门必须暂扣相关证照,禁止上厂煤矿一号井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田钿) 标签:副县长 刑事责任 记过 处分 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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