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3月14日电(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鹿轩)3月14日上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边缘智力男子李某抢劫公交汽车一案。
智商水平处于84~70之间(正常人的智商为85~115),相当于8~10岁儿童,医学上,这样的人被称为“边缘智力人”。他们在有法律上的完全责任能力,他们犯罪,也要接受法律的惩罚。
31岁的李某,男,江西余干县人,文盲。5年前从老家来温务工的李某,一直在建筑工地从事简单的技术工作。案发前,他在本区黄龙某建筑工地做泥水匠。
“那天晚上6点多,我和老板还有一班工友一起吃晚饭喝酒。”法庭上,李某交代,那天他们一直从晚上6点喝到9点。10点左右,黄某趁工友都去睡觉了,觉得自己身边的钱也快花完了,接着酒精壮胆,去自己的宿舍取出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就往黄龙住宅区方向走。当他经过住宅区附近的公交车站台时,正好一辆55路公交车停在站台处。
李某上了车,掏出两元钱投币。随即,李某从右手掏出西瓜刀,放在司机刘某肩膀上,要求司机将门关好,并让司机刘某交出身上的财物。当时公交车上共有5名乘客。
公诉机关当庭拿出一份当时坐在后门位置乘客的证人证言。该名证人称,当时李某上车掏出刀威胁司机,两人在抢夺刀的过程中,被另外一名男乘客从后面抱住,李某随即被司机刘某及乘客制服。司机刘某在夺刀过程中手部受伤,车上乘客无人员、财产损失。
经温州市康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案发时为边缘智力,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交汽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属于公共场合,被告人在公交汽车上面实施抢劫,一则说明抢劫犯的主观恶性较大,二则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进途中,可能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机、乘务员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重大损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危害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虽然其案发时为“边缘智力”人,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63条第二款规定,李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为李某在抢劫时,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取得任何财物,是犯罪未遂,事后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鉴于李某犯案时处于边缘智力,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完)